转自: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7月7日,记者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江苏)获悉,江苏省南通市美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因涉嫌违反电梯维护保养监督管理规定行为及其从属行为被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处罚。

2025年4月30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负责维保的位于南通市崇川区唐闸镇街道市北高新路259号3幢02单元的江苏华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内使用的1台电梯(设备代码:312010186202002110,电梯编号:040999)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保电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该局于2025年4月30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与江苏华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为其1台曳引驱动电梯免费提供维保服务,保养期限自2024年5月1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止。当事人负责维护保养的1台电梯(设备代码:312010186202002110,电梯编号:040999)为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应依据《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2-2017)进行维护保养。
根据现场录像监控,当事人的维保人员邱某2025年4月3日对电梯(设备代码:312010186202002110,电梯编号:04099 9)进行维护保养时,未下入电梯底坑进行维护保养,未实际完成《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2-2017)规定的维保项目。但当事人在“特设智慧监察系统”中上传的该次维保记录显示全部35项维保项目(包括底坑停止装置试验)结果为“√”,与实际维保情况不符。执法人员检查后,当事人已对上述1台电梯进行全面维保。
因当事人签订的是免费维保合同,无维保费用,因此本案无违法所得。
记者了解到,电梯维保单位应当依据《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而在本案中,当事人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且及时整改。经崇川区市场监管局综合考量,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作者 |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祝富 通讯员 刘星宇
编辑 | 熊柳欣
审核 | 沈艳阳


